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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在京遭地铁轧伤致残的年轻人吴华林于6月17日获得了高额的终审判赔支持。
对这一广受关注的民事案件,北京市一中院在终审判决时裁定,北京地铁公司赔偿吴华林各项损失逾八十万余人民币,其中包括三十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4年9月,来自安徽的吴华林在北京地铁一号线南礼士路站准备乘车东行。当他进入车站准备乘车时,因奔跑速度过快,脚下失稳掉下站台,被列车轧断左腿和右脚。
吴华林认为,地铁列车作为高速运输并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造成人身伤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失;其次,地铁公司没有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无警告标志、无发光警示标志、无人及时劝阻、制止危险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吴的起诉在一审二审中均被驳回。直到2006年底,吴华林提出申诉后,获得在西城法院重审机会。该院酌定地铁运营公司按照吴华林已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总额的80%进行赔偿。
一审判决后,地铁运营公司提起上诉。
在终审中,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一种,地铁公司应当对因地铁在运营中发生的致人损害的后果按照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在考虑到此次事故给吴华林精神上造成了很大伤害的前提下,根据伤残情况酌情判定赔偿三十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不当之处。维持原判。
承办此案的北京一中院张晓霞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争议焦点是赔偿数额的比例分担问题,此案的裁定只是对个案的处理结果,不作为其他与地铁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依据。作为地铁公司应当加强安全设施的完善,更好地履行安全保障责任,而作为个人则应当增强安全意识,避免发生意外伤害自身。
地铁公司表示将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