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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驾车违章后,被交警摄录。在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时,交警对其罚款二百元。该男子对处罚结果不服,将交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交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交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据了解,这是本市第一起质疑交警摄录处罚的案件。
违章司机不服“摄录处罚”
2006年5月,李某驾驶汽车行至一个路口时,在看到前方红色信号灯时继续左转,被值勤民警摄录下来。2007年3月的一天,李某主动到交管部门接受了违章处理。
交管部门对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二百元。被罚后,李某不服,将交管部门诉至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交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表示,交管部门向其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未告知其享有向政府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李某表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直接认定二百元以下罚款应当包含该数额,是对《交通安全法》的扩大解释,所以请求法庭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交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李某表示,对其处罚不适用简易程序。交管部门的代理人表示,值勤交警将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摄录后,依法进行了证据固定。李某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时,值班交警在确认其具有违法的事实后,依法向其履行了口头告知程序,并开具了《处罚决定书》,李某在签字栏签字予以认可。
李某因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已到政府部门要求进行复议,可见交管部门并未剥夺李某的复议权利。该代理人最后表示,交管部门并未滥用简易程序,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
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李某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以交管部门“技术监控记录作出的处罚不是现场处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且其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他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为由,请求撤销交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因《处罚决定书》中已告知李某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而且李某也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