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6月20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3月22日凌晨发生在江宁路工商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内的抢劫致人死亡案的四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鉴于主犯胡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主犯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两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两名从犯中,魏某获刑7年;周某犯罪时也未满18周岁,故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
1992年出生的胡某,小学文化程度,从安徽来沪后没有固定生活来源,混迹社会。2007年3月,胡某因经济拮据,向同乡张某和周某及湖北来沪的魏某提议抢劫,得到三人同意。随后,胡某、魏某在上海市一地铁站附近购买了两把刀作为抢劫工具。
同年3月21日下午,四人携带刀具从上海市松江区乘车至静安区,在江宁路、南京西路等路段寻找目标,伺机抢劫作案。次日凌晨3时许,当四人行至江宁路附近时,发现单身行走的被害人宋某,便锁定作案目标一路尾随。当宋某进入江宁路931号工商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后,胡某向周某拿了事先携带的刀具跟随进入银行,其余三人在门口望风。进入银行后,胡某乘正在操作机器的宋某不备,拔刀从背后猛刺宋某腰部,遭宋某反抗后,胡某又用刀连续猛刺宋某头部、胸部、手臂等处,直至被害人宋某倒地。随后,胡某从宋某手中劫得皮夹一只,又从存款机上劫取宋某的银行卡。与此同时,张某也进入银行,从宋某的包内劫得手机一部。
四人随即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胡某将作案用的刀具丢弃于江宁路933号门前人行道树下。当天早晨,周某乘车返回松江,胡某、张某、魏某则将劫得的手机连同张某、周某的手机一起卖得人民币数百元后乘火车逃离上海市。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7年4月5日,胡某、张某在安徽宿松县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对于本案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市二中院在宣判中特别予以告诫,希望三人不要因此消沉、悲观,而应当通过这一深刻的教训来指引今后的人生之路,以积极的态度面对今后的服刑改造,争取早日自新,成为一个遵纪守法、自立、自强、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吴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