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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
事实上,戒毒人员不仅是违法者,同时是病人、受害者,是需要社会关注的特殊群体。一个吸毒人员沾染上毒品,有很多诱因。也许是“粉友”的诱惑,也许是自身意志的脆弱,也许是一时的好奇等等。因此,对于吸毒成瘾人员,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违法人员,而要按特殊的病人来对待。
据张新枫介绍,从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出发,体现对吸毒人员关爱的条文在禁毒法中比比皆是。
例如,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即明确规定“吸毒必戒”是吸毒人员的法定义务。这条规定,有助于明确吸毒人员的戒毒责任,有助于吸毒人员树立戒毒决心,端正戒毒动机,这是外界力量挽救吸毒人员的基点和前提。
此外,禁毒法还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禁毒法立法,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戒毒人员人文关怀的精神贯穿始终,强调对吸毒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对吸毒人员则更要治疗、教育和挽救,与过去相比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张新枫说。
“三位一体”戒毒模式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于一体
2008年6月1日,随着北京市公安局宣布“社区戒毒工作者帮扶机制正式启动”,200多名社区戒毒工作者也正式上岗。
这200多名社区戒毒工作者将担负在社区帮助吸毒人员戒毒的重任,同时,“瘾君子”也将定期接受戒毒工作者的评估,如发现复吸,可被强制隔离戒毒。
引入社区戒毒,是禁毒法的一大亮点。原来以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为主的戒毒体系,转变为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为主的戒毒体系。
近20年来,我国被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的吸毒人员已超过200万人,但其中大部分吸毒者在戒毒场所进进出出,形成了一个“吸毒—强戒—再吸毒—再强戒”的可怕怪圈。
“除了吸毒人员自身的原因和毒品的成瘾性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原有的戒毒制度不够完善,有明显的缺陷。”张新枫说。
据了解,对于海洛因成瘾者而言,完整的戒毒过程应该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三个必不可缺又互相衔接的阶段。而过去,强制性戒毒制度往往只注重了生理脱毒,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后两个阶段更为重要。
张新枫说,戒毒制度是禁毒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原有制度相比变化较大且具有创新性的部分。禁毒法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新的戒毒制度,涵盖了从戒毒到巩固的全过程,强调对吸毒人员重在教育和救治。它的核心是针对原有戒毒制度的缺陷,建立起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融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简称“三位一体”。
根据禁毒法,对初吸的或年龄不满16周岁的吸毒者,一般先不进行强制隔离戒毒,而是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充分体现出执法环节的人性化。而对于不具备社区条件或戒毒不成功的,则应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完成强制隔离戒毒后,经过诊断评估,还可以进行社区康复,由社区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心理辅导、生活上的帮扶。
张新枫认为,禁毒法为有效的降低复吸频率提供了制度保障,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三个阶段形成了一个紧密衔接的完整过程,有利于戒毒人员一步紧接一步地完成戒毒,最终戒断毒瘾,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