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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待遇支付、业务经办等将与天津市区统一。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将得到一定的补助。
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个人缴费比例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
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将获得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按月平均工资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将安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相应参保人员的“开发区社会保险发放卡”中,补助期限为5年。此次制度统一后,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负担200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用,参保人员今后将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作为就医凭证和支付凭证。
医保制度统一后,开发区员工的一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调高为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报销比例提高5%。与市区统一后,参保人员就医将更加方便。今后,开发区的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只需在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结算窗口交付个人自付的费用,其余应由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院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结算,免除了参保患者提前垫付的经济负担以及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的奔波之苦,还可以设立家庭病床等,满足不同的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