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昆明中院判决被告人陈正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赔偿鲁志平、张倩倩、曹明珏和叶青四名学生经济损失共计七万五千多元。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陈正伟的代理律师认为判重了。
陈正伟代理律师王燕斌:我会见当事人以后他打算上诉。
现在,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事件的始末。昆一中总务处职工陈正伟,由于申请提前退休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便产生了报复社会的想法。在2007年9月9号晚上10点左右,学生刚下晚自习,在昆一中科技楼下,陈正伟驾驶着租来的一辆银白色大宇轿车,撞倒了几名学生;撞人后,他没有减速,又将走在前面的几名学生撞倒后才停下。陈正伟将车开到昆一中篮球场旁的停车场内,向身上泼洒汽油准备自焚,学校的保安人员和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把火扑灭后将他抓获。受伤的学生有一名男生5名女生,年龄在15到17岁,其中5人轻伤、1人轻微伤。
法院认为陈正伟的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陈正伟的代理律师认为王燕斌律师认为,判处陈正伟无期徒刑量刑过重,虽然被告人陈正伟开车撞伤了六个学生,但是六名学生都是轻伤,其中最重的两名是轻伤甲级,按照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属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量刑应在三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正伟代理律师王燕斌:造成结果六名学生轻伤,不符合法条规定,重伤、死亡的1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