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地址;
(三)从业人员具体工作岗位、职责。
外国人就业的,应当留存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
工作标志应当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
营业日志应当详细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遇到的治安问题。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营业日志应当留存60日备查,不得删改。对确因记录错误需要删改的,应当写出说明,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娱乐场所印章。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