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杨仲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近日,天津市规划局在办公楼前开展了《条例》集中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材料500余份。
本市是国务院于1986年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历史文化资源丰富,拥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19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55处和大量的近现代优秀历史风貌建筑。在《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之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规划中,划定了9处历史文化保护区、5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在市域内确定了3个历史文化古城镇。蓟县县城作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加以保护,杨柳青镇、葛沽镇作为区县级历史文化名镇加以保护。
此外,市规划局将采取三项措施深入贯彻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一是把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和宣传、培训工作相结合,开展规划系统全员培训,使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条例》对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按照《条例》的要求,结合天津实际,对有关规划编制、审批、许可、监管等工作重新审视和进一步完善,积极配合文物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保护工作。三是配合《条例》施行,根据本市实际,加强有关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