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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顾客称其新购手机内带有两首下载歌曲,于是认为该手机有人使用过,遂以店家有欺诈行为为由将其上级单位告上法庭索要双倍赔偿。由于该顾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日前,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5年10月25日,市民魏某在一家手机店内花2800元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据魏某称,该店开具的销售发票没有按移动电话机销售规定注写主机机身号及附件出厂序号。后魏某发现手机内有两首下载的歌曲,并据此认为该手机有人使用过,手机店有销售欺诈行为,随即向工商部门投诉,未果。后魏某诉至法院要求该科技公司双倍赔偿,给付5600元。
经过开庭审理及审核证据,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手机存储卡的内容及有关录音资料为证,但手机存储卡不能证明两首歌曲具体的下载时间,即歌曲是何时进入原告所购手机内,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另外,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不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性和确定性,故该证据亦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由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