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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3日晚7时许,范老太在韩城公司拾捡废品垃圾,与该公司保安陈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范老太受伤。当日,当地派出所在取证调查后,对陈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次日,范老太验伤结论为:脑震荡,头皮软组织伤;左膝关节软组织伤。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范老太于2008年2月起诉至法院称,与保安陈某有了口角后,陈某猛击她的头部。因陈某是韩城公司的员工,公司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韩城公司辩称,范老太在公司内捡垃圾,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保安陈某上前处理,与范老太发生争执。公安派出所已对陈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故公司没有责任。
监控录像锁定双方责任审理中,法院向当地派出所调取当时的询问笔录和监控录像。保安陈某陈述:当晚他在南京西路580号淘宝城三楼巡视,看见范老太在捡垃圾,就冲上前将她手中一个装满垃圾的黑袋子抢下,扔到了地上,范老太见状,上来抓住他的衣服并顺势往地上躺,旁边人围上来把他们拉开。还有两名目击证人也证明,保安陈某没有打过范老太,只是用手推老太,而范老太是顺势自己躺在地上的。
为查清冲突真相,法院还当庭播放了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2007年11月13日晚7时15分左右,在淘宝城三楼,范老太与保安陈某在交涉中发生争执,双方在言语冲突后,范老太往回走,而保安陈某追上前去先动手,范老太继而进行反击,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周围群众围上来劝说各方。
保安伤人公司难逃责任法院认为,监控录像证实了该员工曾用手推到范老太上身,该证据与范老太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应认定该员工实施了推搡范老太的行为,双方确有过肢体冲突,而范老太在事发后24小时之内验伤确有伤情,那么范老太受伤与韩城公司员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根据监控录像反映的现场情况,范老太与该员工在交涉中情绪较为激烈,肢体动作较大,也有侵犯对方的行为。韩城公司员工在处理纠纷时确有不妥之处,但范老太自身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韩城公司作为从事购物消费的公共场所,公司员工应在职责范围内尽量保障他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而不能使用过激的手段,引发不必要的争执。法院酌定对范老太的经济损失,由韩城公司承担其中的70%赔偿责任,范老太自身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考虑到靠捡垃圾生活的范老太,无固定收入,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遂依据2008年上海市职工平均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月),确定范老太的收入状况,最终判决由韩城公司赔偿范老太经济损失。 (本文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