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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日12时左右,耿某和其女友小莉(化名)一起从河北滦县搭乘哈尔滨开往济南的火车。睡在卧铺车厢的耿某发现上铺的杨某随身携带的电脑包中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就产生盗窃的念头。当杨某起身去打水,耿某迅速用事先购买的四瓶矿泉水调换走笔记本电脑(案值4500元)藏在自己的书包内。做贼心虚的他们在静海火车站提前下车。杨某在火车到了沧州时才发现电脑被调包了,立即向乘警报案。民警认为睡在杨某邻铺的耿某和小莉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迅速将两人的特征通报给沿路的各个车站,请求他们严密盘查每个乘车旅客。
耿某和女友在静海车站门口,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民警从小莉身上查获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和发案列车车票。在证据面前,两人终于先后承认了犯罪事实。铁路警方以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两人移送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