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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8日5时,联合执法小组到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华村菜市场进行检查工作。个体屠宰户夏某阻碍检查,并与执法人员发生争吵,随后更动手暴力阻法,致使联合执法小组的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同年9月27日早上5时许,执法小组再次前往龙华村菜市场检查生猪肉的情况,在龙水第三小学前查获一辆载有私宰猪肉的电动三轮车,并予以扣押。此时,夏某刚好骑一辆装有私宰猪肉的机动三轮车路过,见有执法人员查扣,“灵机一动”,故意大喊“抢劫”,并与执法人员发生争吵。随后,吴某等二十余位个体屠宰户闻讯赶至,围住执法人员进行谩骂,致使装载未检验猪肉的机动三轮车趁机溜走。夏某等人还将执法车的轮胎放气,并从车中抢走没收的肉钩等物。执法人员见状报警,却遭到众人围殴,直到民警到达才得以平息。
三个星期后,龙湾区经贸局肉管办的执法人员到永中街道龙水信用社前路边,准备拦截从龙华村运出来的私宰生猪肉。肉贩子见状,不敢轻易进货,他们要求龙华村的个体屠宰户帮他们把肉送出去。于是,肉贩子购买了猪肉后,由个体屠宰户们陪着一起浩浩荡荡地从村里出来,并叫嚣着“看他们敢不敢拦”。在经过执法车时,夏某等人再次鼓动众人,进而围殴执法人员,致多名执法人员轻微伤。
法院认为,夏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恶劣,遂作出以上判决。 (本文来源:温州网-温州晚报 作者:肖建永李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