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了保障本市(天津)没有稳定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加入养老保险并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日前市社保中心公布了这部分生活困难个人降低缴费的比例,即从2007年至2010年分别以不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70%、80%、90%为基数,按20%缴费,市社保中心在各区县分中心设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服务窗口,专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困难个人养老保险降低缴费
社保中心提醒:就业后要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昨天,本市公布了困难个人养老保险降低缴费的比例。
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按照8%缴纳养老保险费,另外12%由城镇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费确有困难的,2007年至2010年分别以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为基数,按照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及以后,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介绍,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重新就业前,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费,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社保中心提醒: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业后,一定要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保缴费,以免缴费中断影响将来的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中心在各区县分中心设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服务窗口,专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原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在办理个人缴费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其原来在用人单位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