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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他人办理出国事宜遭拒签要求返还费用
出国不成 差点鸡飞蛋打
法院终审判决被委托人退钱
委托他人办理出国留学事宜,并向被委托人在美国的账户汇入了相关费用,随后,在办理出国签证时却遭到拒签,由此引发了一起要求返还费用的诉讼。此案经两审审理,法院终审判决被委托人返还钱款,理由是被委托人未能完成委托事项。
刘某的母亲与张某认识。2000年4月,刘母提出委托张某为刘某办理出国事宜。同年6月,张某托人从美国给刘某传真来了有关出国留学的材料,包括美国一所商业学院的传真照片、申请表以及课程安排等,其中写明了学费、报名费等,要求刘某办理护照,并将报名费、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汇往美国。同年7月4日,刘某向张某在美国的账号汇入了9300美元。同年9月6日,当满心欢喜的刘某在办理出国签证时却遭到拒签。事隔数年,刘某作为原告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相关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9300美元;原告其他请求予以驳回。一审后,张某不服,以原审法院对双方有委托关系的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起上诉,认为即使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委托关系也已过去6年,超过了诉讼时效,刘某的请求不应获得支持。由此,张某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刘某的诉请。
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案件涉及的留学资料均来源于上诉人,而且钱款的去向也是上诉人在国外的银行账户,结合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委托关系。现上诉人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应返还相关费用。由于上诉人并未提供双方终止委托的证据,所以,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由此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