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常常有这样的情况:职务犯罪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由于受害单位未向罪犯追讨损失,致使罪犯政治上受惩罚,经济上得好处。如今在南京,这种情况将成为历史。
南京市检察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施办法》规定,今后对包括职务犯罪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如果发现被告人或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且被害主题怠于行使权利的,将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追偿。
谈起这项规定的出台,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道临告诉记者,他们两年前就开始关注“职务犯罪被告获刑,但造成的损失往往未能弥补”现象,发现受害单位未向被告人追讨损失是主要原因。于是他们就制定了这个规定,由检察机关采取措施,通过诉讼追讨。他告诉记者,其实关于这种做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早有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只是实践了这条没有被重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