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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0日,保监会正式出台了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在通知中保监会首次突破限制,允许企业在年金试点中采用自定费率的方式展开业务。虽然该细则影响的范围很小,但是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监管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却有这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监管上的突破
细则明确提出补充养老产品的预定利率和万能产品的保证利率不受《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规定的约束。这点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在定价方面的灵活性。而更加深远的意义在于随着试点的深入,未来寿险业利率的放开必然是大势所趋。
细则的另一个信号就是监管形式的转变,即从原来的对费率监管转变为放开费率而对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如规定了评估假设和评估方法,这点与国外的监管模式越来越接近。在北美,监管机构只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而对于费率的指定是没有现值的,因为费率是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进行博弈的。
二、对企业的挑战
费率的放开对于企业而言未必是一件好的事情,尤其是在试点的初期,由于各家企业是首次在放开的条件下进行竞争,因而最为可能的情况就是价格战的产生。
在目前看来,如果我们从长远的情况看,各家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都相对较差,因而如果保证利率过高,必然会导致企业盈利能力的下降。而对于这个蛋糕而言,各家公司又舍不得放弃,因而这个蛋糕就有可能成为鸡肋。
三、对老百姓的好处
老百姓在这个细则中的收益效用是最高的。单纯的个税基础30%部分免税就足以说明了这一点。补充养老对于高收入的群体而言无疑是一个最后的避税手段。因为细则并没有对单个客户的交费上限的绝对值作出限制,因而对于高收入阶层而言这是最有利的。
当然在天津的人民欢呼的同时,其他人民只能寄希望于试点的扩大。
四、长远的影响
如果以后费率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个细则足可以称之为中国保险业监管模式的转折点。
从长远的发展看,各家保险公司在竞争中也会变得更加的成熟。比如在保证利率的设定上如何增加灵活性以避免长期的风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