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章某曾先后四次被判刑和劳动教养。然而,他却不思悔改,去年刑满释放后继续贩卖毒品。他伙同另外三人将从广东购进的800余克毒品贩运至津,途中被警方查获。近日,市一中院审结此案。
章某系河北省景县人,今年45岁。他曾因流氓和寻衅滋事两次被劳动教养,后又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出狱后不久,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07年9月,章某与被告人王某及其姘居男友马某相识,后章某多次向王某贩卖冰毒。2007年10月16日,章某赴广东省陆丰市从被告人金某(在逃)处购买冰毒800余克。次日,被告人章某携带所购毒品乘火车返津。时某与章某同行。途中,章某将毒品转移至时某行李中,并用时某的睡衣包裹,由时某携带。后被告人章某电话通知王某,让其驾车去聊城市接应。同年10月18日,章某、时某携带毒品在聊城市与王某、马某会合后驾车返津,行至天津市津沪高速候台子收费站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王某车内查获白色晶体两包。同日,民警在对被告人马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发现黄色晶体12包,红色药片五片,白色晶体一包。民警对被告人王某的暂住地进行搜查时,查获白色晶体一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王某、马某、时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章某的刑事责任;应以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应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的刑事责任;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时某的刑事责任。
经鉴定,警方从被告人王某车内查获的两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含量为81%,两包晶体共重802.08克。从被告人马某的住处查获的黄色晶体、红色药片、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15.83克。从被告人王某的暂住处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氯胺酮成分,重量为0.27克。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认为,被告人章某、王某、时某、马某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各被告人出于故意共同实施了运输甲基苯丙胺802.08克的行为,被告人王某还曾贩卖过甲基苯丙胺0.63克,被告人马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5.83克,各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章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后又构成毒品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时某、马某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6月20日,市一中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时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马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