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片住宅小区,如果靠边的房子视野较开阔,采光较好,开发商一定会据此加价,甚至要比里边的贵很多。也就有人愿意多花这笔钱去买阳光。不知哪一天,窗外机器声隆隆,一座高层建筑就要在眼皮底下拔地而起。一瞬间,优势全无,再想卖,比里边的房子还要便宜。居民当然急了,找到盖高层的开发商交涉。没想到开发商各种手续一应俱全,也就是说盖房子是经政府批准的,挡你的阳光没犯法,只好对不起了。老百姓不甘心,又没有办法,只好在马路边挂起白标语,企盼引起政府重视,可是大楼还是一天比一天高,最终也是不了了之了。也有的居民闹得厉害了,开发商就象征性地补偿点儿钱,但不一定能补齐实际的损失。
记得在楼间距上,国家有规定。可是有一些高层建筑,间距明显达不到,可是政府也批了。客观地讲,为了城市规划的需要,又是在一些寸土寸金的地界,难免有楼间距达不到标准的。但是,政府一批准,开发商盖房合法了,老百姓受到的损失就没有说法吗?不应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开发商与居民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盖房合法并不等于没有侵权,这就像你有驾驶证,开车是合法的,但撞了人,照样得给人治伤。
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首先应当预见到会给哪些相邻建筑带来影响,并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这种影响带来的贬值进行评估,开发商能对这种损失进行补偿,才能批准他建房。如果影响过于严重的,就应考虑不予批准。老百姓本无过错,不能平白无故地遭受损失。政府应当事前干预主动干预,不能等到老百姓闹事再出面解决。公平合理,百姓舒心,这都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孙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