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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开封市上演“株连”式拆迁,许多公职人员因本人或近亲属拆迁没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签协议,而被人事主管部门停薪停职,且政府拆迁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标准,导致当地许多公职人员和被拆迁群众怨声载道。
当地政府动用行政手段搞“株连”式拆迁,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是对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权威的藐视。“株连”式拆迁不仅违反宪法,而且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物权法》《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退一步说,如果遇到给了足额补偿也不迁的“钉子户”,也应当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走行政裁决和法院诉讼程序,而不能用停薪停职等行政手段干预。
这让人想起了2004年湖南省嘉禾县搞“株连”式拆迁的例子。该县要求机关干部和教师停职转做拆迁户亲属的思想工作,完不成任务者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免职或外调,并提出了“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甚至动用司法强制措施,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造成很坏影响,县里几位主要领导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依法拆迁和停薪停职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以前有的乡镇为了胁迫农民交税交费,谁家完不成交税交费就不让其子女上学,这两者都是一种滥用公权力的表现。
“株连”式拆迁是典型的有法不依、以权代法,是与现代民主与法治格格不入的,容易引起各种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此,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杜绝“株连”式拆迁等违宪违法行为。(肖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