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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向亲戚出借5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4%。后因亲戚未按期偿还,双方成讼。河西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了男子要求返还本金的诉求,但关于借款利息,由于双方约定过高,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但不超过25万元。
家住河北省的郝某是本市男子卢某妻子的舅舅。据郝某称,卢某于2006年6月20日以有个项目急需用钱为由,向郝某借款50万元,卢某在借条上承诺“该借款利息为月息4%,借款期限为自借款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连本带利一并归还。如按期未能归还,愿以本人名下一切固定资产变卖进行归还。”郝某当即将该款交付卢某使用。后郝某得知卢某将此款用于偿还债务,找到卢某又补写了欠条。但到了还款期限后,卢某没有按约定返还借款,且经郝某多次催要未果。为此,郝某诉至法院,要求卢某返还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庭审中,被告卢某辩称,其与郝某并不存在借款事实,不仅如此,郝某还曾因经营问题向其融资,尚欠其利息未付。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持有被告签名的借条,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条中注明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关于被告反驳所称融资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过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至本金付清日止的利息25万元,应当准许。由此,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偿还原告2006年6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但不超过25万元。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