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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范美忠”这个名字,可能读者一时间会感觉有些陌生,这个人是谁?不过,如果提到在两个月前那场大地震中,四川都江堰有一个置学生于不顾、自己第一个跑到操场上的老师,那么大家可能就有恍然大悟的感觉了。
没错,范美忠就是那个在全国都出了名的“落跑老师”,只不过由于在整个事件的传播和争辩过程中,不知道哪位不知名的网友突然间灵光乍现,总结出“范跑跑”这个既上口又形象而且还好记的称号,一下子便在网络和各种媒体上传播开来。这三个字流传之广,不但让人们暂时忘记了他的真实姓名,甚至还随着争论的进一步升温,继而演化出诸如“郭跳跳”“赵光光”“舒灰灰”等类似的称呼。
尽管“范跑跑”三个字叫起来很顺嘴,不过范美忠本人对这个名字并不感冒,甚至可以说有些反感。昨天上午,范美忠便来到本市与律师事务所接洽,商谈关于状告相关部门侵犯他的名誉权的相关事宜。对于打官司的理由,范美忠的解释是,他有自己的姓名,而不是“范跑跑”。而现在一些重要部门已经用“范跑跑”的称呼来代替他的真实姓名,已经构成了对他名誉权的侵犯。
从“落跑老师”到走上法庭的“秋菊”,范老师的这次维权行为估计还会遭到社会舆论的反对,很多人会像当初反对他的观点一样反对他的这种做法,甚至还会引发激烈的争论。不可否认,范美忠这个名字明显不如“范跑跑”来得形象和好记,但到目前,围绕范美忠所展开的争论,从一开始的“舍己救人”究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底线还是制高点,转到后来探讨“自私自利”可不可以诚实地说出来,整个辩论过程都处于道德层面的探讨。但是,大家却都忽略了这样的事实,那就是用“范跑跑”的绰号来取代范美忠的真实姓名,本身显得有些不够厚道。所以,也就给了范美忠现在反戈一击的机会。
平心而论,不管我们对地震之后范美忠的做法持何种态度,但是在一个成熟的法制国家中,谁也不能剥夺一个人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即便他的观点和做法有违我们大多数人的道德规范。从法律的层面而言,我们应该像维护对手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一样,去维护他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权益的权利,这两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道理是相通的。
当然,本市的律师会不会代理范美忠的请求,法院最终能不能受理此案,目前来看还都存在着很多变数,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言论自由和法律平等是每个人具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如果说,前段时间大家围绕范美忠的观点展开的争论,体现了社会对于不同价值观的宽容,那么,范美忠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名誉权的做法,则反映出我们这个社会在法律方面也正在走向成熟,这也许是范美忠事件所形成的正面作用和积极意义。(朱胥男)
也谈范美忠现象 这一事件我知道得很晚,以至于将这个现象讲给妻子听,她居然还嘲笑我。对这一现象,大概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认为缺少起码的职业道德,不应该将十七八岁的学生于不顾;一种是认为既然这样做了,就不应该写出来。范美忠现象,说来说去,还是对伦理的认识问题,前者的评论属于职业伦理,后者的评论又属于自我保护观念。作为一个组织者,是否任何时候都要履行这一职能?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伦理的核心问题是自我与集体的利益权衡问题。纯粹考虑集体,而不顾自我,不能说他具有高尚的伦理,只顾自我,而不顾集体,同样不能说道德败坏。为什么?如果前一句认可的话,那么,后一句则是根据前一句推导出来的。事实上,当自我利益受到严重威胁 时,它需要竭力保障自身利益。记得《青春之歌》的作家在电视访谈中谈到过,当他受尽磨难时,他没有任何爱国思想。作为一名特殊的组织者——教师,在地震发生的一刹那(并不是一个民族面临灭绝的问题,也不是自己反正要死的问题),将自己的生命放在首位,值得非议吗?一个不会游泳的教师,明知自己不能保证自己的生命,却去救助一个即将淹死的本班学生,是明智的吗?从社会的角度认识,是否一个学生的生命比一个老师的生命更值钱?他将真实想法写出来了,他除了没有很好的保护自己外,还能说明什么?

何止无道德连人格倒没有

如果你是他,你的选择是什么,在这次大的地震中,你又知道,又有多少老师不是跑在他的前面,他只是其中的一个,其中的一个,其中的一个,因为我们不知道前因,所以我们也无法测试后果,在现实的生活中,你我做的够吗?如果说你有多么高尚,哪么你有没有把你的所有的钱都无偿的给国家呢?如果没有,哪么,你还有什么资格去说别人呢!

法制国家应该执法守法,公民都有自己的权利。一个真诚的小人至少比虚伪的君子强百倍。
法大于情!!人权大于一切!!

此文作者貌是清醒,实则狗屁不通,是他做在前,人们评论在后,难道他做了那样的事,人们还不能评论一下,照你的说法当年被叫做汉奸的人都应该打名誉权官司了。

这样的老师真是孬种,胆小鬼不是男人,还有女人要嫁给他,真蠢呀.等哪天结婚了遇到劫匪的时候先把她送给劫匪享用,自己先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