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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本市制定了《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12月31日修订发布的《天津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中的天津站地区指,东至李公楼立交桥西;西至三经路D地块东侧建筑红线,至进步道口南侧建筑线,沿进步道东口西侧建筑线至自由道路口向南至海河东路口,垂直至海河堤岸;南至海河堤岸;北至惠森花园南侧围墙向西至综合配套楼东侧道路东边缘,再向北至新兆路北侧建筑。再向西沿建筑向北至华兴街与新环路交口,沿城市之光住宅小区围墙至1号风亭用地界,沿华碧道西侧地界线向南顺延至新兆(西)路地界线至华龙道止。
《规定》指出,市人民政府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重大事项。河东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天津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设立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区办)。站区办将行使与天津站地区管理相关的道路运输、公共交通、环境保护、文化、卫生、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拟定并具体实施天津站地区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职责。
《规定》要求,规定中介绍,本市公安机关天津站地区派出机构依法对天津站地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公交治安、交通秩序实施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统一协调,支持和配合站区办做好管理工作;天津城投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天津站城际广场换乘中心、海河广场地下结构、地面广场等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天津站地区内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应当符合天津站地区的统一要求,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
《规定》要求,天津站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更换、维修,保障正常使用;天津站地区对外经营的场所应当设置卫生间,并免费对公众开放。另外,天津站地区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占用广场和道路摆摊设点、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采用流动方式兜售物品;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标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