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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顺利实施,近日重庆市人事局出台了“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对五类特殊人员带薪休假作出具体规定。
实施意见要求,各单位建立年休假
动态管理台账,各区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处每年初对上年度年休假执行情况汇总,并填写统计表报市人事局。对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制定年休假计划、不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未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人数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
各单位在每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严控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对这类人员,经本人同意,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由单位领导研究确定后,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人事局还对比较特殊的五类人员的休假,作出规定。
第一类: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第二类: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第三类: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第四类: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第五类:单位应对当年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在其离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只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