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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在女方胁迫之下与其登记结婚。了解真相后,男方提出了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近日,在南开区法院调解下,双方撤销了婚姻关系。此类案件在本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很少见。
王某在诉状中称,2008年4月,他经人介绍与女孩小君(化名)相识,当时小君说自己是孤儿,很快搬到王某家居住。6月的一天,小君告诉王某的母亲,自己肚子里长了一个瘤子,并称她已经找好医生了,需要做妇科手术。住院后,小君又对王某说,医生讲,有结婚证才给做手术,提出与王某一起去领结婚证。
王某称,他当时很害怕小君因长瘤子想不开做出傻事,于是就和小君去民政部门领了结婚证。小君做完手术后,王某的母亲听医生说,小君不是“拿瘤子”,而是怀了孩子做引产。
事后,小君觉得很对不起王某,特意写了一封道歉信,承认是欺骗了王某。小君在信中表示:我对不起你们。当初,如果你不同意跟我结婚,并出钱为我做手术,我就威胁到你的单位去闹,破坏你的声誉。真相大白之后,我对我的所作所为十分后悔。虽然我达到了我的目的,但伤害了你,希望你能原谅我。我愿意配合你解决此事。
起诉之后,王某表示,他和小君才认识1个多月,而小君怀孕已经7个月了,因此请求法庭依法撤销他与小君的婚姻登记。
本案庭审期间,小君承认胁迫王某与其登记结婚,同意撤销与王某的婚姻登记。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告代理人郭焕元表示,人们熟知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一般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或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殊不知,如果是在受胁迫情况下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是可以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这种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双方也不享有任何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