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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戴俊的3名案犯被重判
杀害戴俊三歹徒判无期
孙震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1000元
武金峰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4000元
陈庆华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1000元
虽然拥有千万资产,却对异乡素不相识的女子伸出援手。一年光阴转瞬即逝,见义勇为的英雄戴俊的名字,永远留在了西安人民心中。
昨日上午10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名持刀刺死戴俊的歹徒,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听宣判戴俊家人泪流满面
昨日上午,戴俊的四弟戴贵来到法庭,当法官宣读判决书念到戴俊挺身制止抢劫行为时,戴贵早已泪流满面。
对宣判结果,戴贵未发表意见。但一提到大哥戴俊,戴贵很伤心。他哽咽着说,今年6月26日,是大哥去世一周年纪念日,那天早上,他和嫂子、侄女、公司的员工、江苏商会的代表,以及大哥戴俊生前在西北大学的同学,再次来到戴俊遇害时的事发地,举行了祭拜活动。
戴贵说:“大哥的遗体现安放在江苏阜宁烈士陵园,他的事迹被拍成了电影,在西安首映时我也到了现场,看到大哥见义勇为的事迹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们感到很欣慰。”戴贵还说,大哥走后的一年,公司运营情况很好,所有员工都想着把工作做好,来回报大哥的在天之灵。
数罪并处三歹徒被判无期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庆华等三人曾作案多起。
昨日,西安中院数罪并处,以犯抢劫罪判处陈庆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罚金5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1000元。
武金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4000元。
孙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1000元。
-法官释疑
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昨日,一些旁听的市民提出质疑:“3名主犯罪大恶极,屡次犯案,致两人死亡,为什么不判死刑?”
对此,此案审判法官杜锐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此案中,7名被告人虽然恶行累累,但在实施犯罪时,其中5名被告人,均未满18周岁。
根据案情和刑法规定,法院依法对3名主犯进行了可以适用的最高量刑——无期徒刑。
-新闻回放
千万富商救陌生女
被刺身亡
2007年6月26日21时30分许,陈庆华伙同武金峰、孙震行至水司附近时,发现女孩孙蓉孤身行走,遂上前抢劫。孙震在抢包过程中,遭孙蓉反抗,陈庆华、武金峰即持刀威逼,路过此处的戴俊挺身而出,予以制止,陈庆华、武金峰又持刀分别朝戴俊捅刺,后三人逃离。戴俊当场死亡,法医鉴定:戴俊死亡系失血性休克所致。
他们,很年轻很暴力
结伙施暴致二人死亡
他们是一群生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年轻人,在很多人眼里,他们还是孩子,甚至在法律意义上,他们中的一些人也只是未成年人。可是,他们手段残忍,屡生祸端。经公安、检察、法院审理查明,被他们残害的受害人不止戴俊一人,在他们身上,还背负了许多的罪恶和血债。
陈庆华、武金峰、孙震、武小刚、井振华、张吉、张涛等7人,因涉嫌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案,宣判前被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2008年4月18日,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中院提起公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西安中院认为,陈庆华、武金峰、孙震、武小刚、井振华、张吉、张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其中陈庆华,抢劫作案6次,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抢劫价值2050元;
武金峰,抢劫作案5次,致二人死亡,抢劫价值1970元;
孙震,抢劫作案3次,致一人死亡,抢劫价值1960元;
武小刚,参与抢劫作案2次,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抢劫价值80元;
井振华,参与抢劫作案2次,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抢劫价值80元;
张吉,参与抢劫作案2次,致一人死亡,抢劫价值250元;
张涛,参与抢劫作案1次,致一人死亡。
陈庆华、武小刚、井振华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又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其中陈庆华故意伤害2次,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武小刚故意伤害2次,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井振华故意伤害1次,致一人重伤。
陈庆华、武金峰、孙震还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又已构成抢夺罪。武金峰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盗窃罪。张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又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各被告人均犯有数罪,应予并罚。
昨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除陈庆华、武金峰、孙震,西安中院对团伙其他成员一审判决如下:
武小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井振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张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1000元;
张涛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盗窃罪,并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3000元。(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要露滋采写)(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