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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出现头晕、呕吐症状后,到医院看病却看成了“植物人”。日前,这个市民在家属的代理下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索赔96.6万余元。河西法院一审判决其中一家医院担责三成,赔款近15万元。
2004年11月23日晚上,40多岁的张先生因为头晕、恶心,到一家医院的脑内科就诊,医院按照医生的要求为他做了头部CT检查,医生通过看CT片和录像认为未见脑出血,诊断为脑供血不足,进行输液治疗。
几天后,张先生的病情再次发作,不但头疼头晕,而且呕吐、四肢不能动。家属急忙叫120救护车,将张先生送到了医院,接诊大夫仍诊断为脑供血不足,给予和上次同样的药物输液,但是,张先生输液后仍然呕吐不止,症状没有缓解。
转天上午,张先生转往另一家医院进行治疗,在诊断为右小脑出血后,医院当天下午就对他进行了开颅手术。
但是手术后,当天晚上10:30左右,张先生突然出现心率增快、血压下降、血氧饱和度下降,经积极抢救后病情趋于稳定。后检查显示有再出血并破入脑室,所以再次进行了开颅血肿清除术,术后张先生病情稳定,但是一直没有苏醒,呈现植物人的状态。截止到今年3月底,张先生仍然在住院治疗。
张先生的家人认为两家医院在诊疗手术中的过错,给张先生造成了伤害,侵害了他的健康权。于是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共96.6万余元。
但是两家医院都不同意进行赔偿,第二家医院表示,经诊断张先生的右侧小脑血肿是正确的,手术也是正确的,第一次手术后发现再次出血,有手术适应征,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张先生的症状是因为原发性再出血造成脑干损伤引起的,医院不存在过错。
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家医院虽然两次所用药物对小脑出血没有明显不良作用,但是对张先生两次诊断:“脑供血不足”依据不足,观察不够,经鉴定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担责30%。而第二家医院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第一家医院赔偿张先生各种损失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