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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程序:(1)申请人到大港区行政许可大厅依法申领、报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许可大厅审查材料,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受理、修改补充后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2)行政许可大厅自受理之日起组织审核及根据需要踏勘,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到行政许可大厅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人书面申请;(2)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3)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4)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机关审查意见;
(5)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