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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第三届“河北区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由中共河北区委组织部、中共河北区委宣传部、共青团河北区委员会、河北区青年联合会联合主办。
第二条:评选活动面向: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年龄为18周岁(1990年6月30日以前出生)到40周岁(1967年7月1日以后出生),有天津市河北区常住户口的市民或在河北区注册企业和机构工作、学习满2年的外埠人士。第三条:评选宗旨:举荐、选树和表彰在建设跨越发展的和谐河北进程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展示河北青年奋发向上的时代风采,激励广大青年刻苦学习、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奋发有为,为实现我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评选方式:采取组织推荐、社会征选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河北区所属各单位及驻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向组委会推荐优秀青年参选;自荐或他人推荐的,需征求自荐人或推荐人、被推荐人单位意见,经层层推荐产生“十杰”青年推报人选。评选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通过初评选出20名候选人进入终评,经终评产生第三届“河北区十大杰出青年”。
第五条:本次评选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评选活动设立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
第七条:评选活动组委会设主任二名、副主任三名、委员十三名及组委会办公室主任一名。组委会主要职责是:
1、领导组委会办公室开展“十杰”青年评选的各项具体工作。
2、审议、通过“十杰”青年评选章程、参选人名单,提交评委会审核。
3、筹集评选所需的组织、评审、奖励等经费。
4、开展评选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5、成立评审委员会,议决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完成“十杰”青年初评与终评阶段的综合评审工作。
6、对“十杰”青年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宜委托组委会办公室进行解释。
第八条: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区青联秘书处,其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评选活动的总体工作计划、阶段工作安排,并按计划做好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2、对推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参选人名单,提交组委会审议。为扩大荐才视野,优化人选的界别结构,组委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商请有关单位推荐人选。
3、承办组委会、评委会、评选表彰会的会务工作,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4、负责评选活动的各类文字材料的草拟、印发工作,并作好归档管理。
5、负责评选活动宣传方案的制定,协调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做好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九条:评选活动评委会由组委会成员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组成。社会各界代表由主办单位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为:
1、审核“十杰”青年参选人名单
2、依照评选章程,参与“十杰”青年初评及终评阶段的综合评审工作。
三、评选程序及办法
第十条:初评时,由组委会办公室对所有推报人选的推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推报要求的人选列为第三届“河北区十大杰出青年”参选人,将参选人名单提交组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对于参评人名单,由组委会审议通过,提交评委会初评。在充分考虑参评人行业、界别分布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依据评选条件,本着择优选取的原则,由评委会选出20名候选人进入终评。
第十二条:在终评阶段,通过报刊杂志、网络媒体公开刊登20名候选人简介及评选选票,接受社会投票。召开决选会,评委会与决选现场评委通过观看演讲、展示,在兼顾界别分布情况的基础上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投票。候选人得票数为评委会投票数、现场评委投票数及社会投票数之和,具体比例为:评委会投票数占总得票数的40%,现场评委投票数占总得票数的20%,社会投票数占总得票数的40%。
第十三条:经汇总候选人得票情况,并兼顾候选人行业、界别分布情况,组委会将最终评选出10名第三届“河北区十大杰出青年”,其余10名获得“河北区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称号。
第十四条:初评、终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所选对象必须从参选人或候选人中产生,20名候选人名单采取公示的方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本次评选活动由河北区公证处进行公证。
四、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适用于河北区“第三届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工作。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评选组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所涉及事项由组委会委托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