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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年老多病父母,下有聋哑儿子,一名贪污罪名成立、本应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最终被处以非监禁刑。这一结果在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的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体现了促人真诚悔过、奉公守法的刑罚目的。
2005年,在办理一起数额巨大的贪污案时,一笔3.3万余元的不明账目往来,引起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注意。在大案办完后的2006年夏天,开发区一单位下属印刷厂的负责人冯征(化名)进入视线。原来,冯征利用负责为上级单位提供复印、印刷工作的职务便利,截留上级单位拨付的款项,并利用其他单位虚开的发票平账。而后,冯征用开票单位银行账户以倒款的方式,将公款分别转入其在证券公司开设的个人股票账户和其控制的另外两个账户,予以侵吞。
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掌握一定线索后,与冯征进行了谈话。当日,冯征便交代了犯罪事实。案情明了,依法应对冯征刑拘、报捕、起诉,但其后发生了一个特别情况:冯征所在的单位领导找到办案人员,询问是否可以不对冯征采取强制措施。冯征收入不高,而且上有80多岁高龄的多病父母,下有一个聋哑儿子,正在聋哑学校上初三,而冯征十几年前离异,一家人艰难度日。冯征作案的动机与自己的生活际遇不无关系。
此时如果刑事拘留冯征,老少三人将面临无人照顾的境遇,冯征的儿子也将无法继续学业,还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于是,考虑到冯征本人认罪态度好、主动自首并全部退赃等情节,办案人员最终作出了对冯征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期间,冯征跟儿子谈了自己犯罪的事情,果然引得儿子情绪激动,竟要寻短见。检察院办案人员在进一步办案中,与法院沟通,希望法庭能够考虑被告人冯征的特殊情况。法院经审理,认定冯征贪污罪名成立,但冯征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减轻处罚。判决最终认为,刑事审判职能的宗旨是惩罚犯罪行为、彻底改造罪犯。被告人冯征尚有一单亲残疾之子需要其抚养,为保护弱势残疾未成年人的利益,赋予其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综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情节及认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由此对被告人冯征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随后,开发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又与冯征先前的单位联系,协调不要开除冯征,因为如果一大家子人没了生活来源,势必将影响冯征在缓刑期内的改造。努力之下,现在冯征仍有一份工作,而儿子也顺利考入了聋哑学校的高中。日前,在开发区检察院,冯征的儿子打着手语对办案人员“说”出了自己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