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8月1日,(河北)省法院对李发林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邯郸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发林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24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发林曾因犯罪三次被判刑,2003年8月刑满释放后,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等多人,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承揽工程等手段聚敛财产,获取非法利益,并置备五连发猎枪一支、仿“六四”式手枪三支等作案工具,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成员还多次在饭店、医院、居民居住区等地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伤害他人、毁坏财物,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经法院审理还查明:2001年以来,以被告人李发林为首、被告人白文龙等人参与的犯罪中,有聚众斗殴1起,致轻伤2人、轻微伤1人;故意伤害7起,致轻伤5人、重伤1人;故意毁坏财物3起,损失合计人民币81223元;寻衅滋事12起,致轻伤9人、轻微伤4人并造成经济损失44409元;敲诈勒索4起,合计人民币45000元;强迫交易3起,工程项目总价款合计人民币3290410余元。
25名被告人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省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