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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的通知》规定申报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并实行专户管理。农民工自单位参加综合保险后的当月起,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医疗保险待遇,以及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即时参保,即时享受待遇。为了方便企业参保,并服务于农民工,昨天市社保中心出台了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具体经办意见。
医保待遇平等
“农民工综合保险”费率为2%。其中,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各1%确定。“农民工综合保险”缴费基数依据农民工本人月均工资收入,在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审核确定。农民工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不享受门(急)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2008年4.4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大额救助最高支付限额(2008年25万元)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费,农民工本人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实现门特联网登记结算
农民工诊断为门特病的,应到门特病联网登记诊断医院申请办理门特病登记。
农民工在联网医院门诊特殊病门诊就医,实时刷卡结算,个人只缴纳个人负担部分,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院将费用明细通过网络系统上传分中心审核支付。
住院联网结算无需个人垫付
农民工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到医院持医保卡及其他相关证件办理住院手续,从网上开具《住院资格确认书》,按照农民工待遇标准享受。患者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院将费用明细通过网络系统上传结算中心审核支付。
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意见》等文件相关规定,优先办理工伤事故备案、工伤职工登记及工伤待遇支付手续,其中,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日期统一调整为每月10日前。按月发放的长期工伤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