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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瑶,现年57岁。1979年从部队转业后进入红桥区人民法院工作。1987年任民庭副庭长,1995年任执行庭庭长。现任行政审判庭庭长。
行政审判庭主要承担行政诉讼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自2002年以来天津市道路改造及其周边配套工程大面积启动,拆、建活动频繁,由此引发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问题日渐凸显,复杂程度逐步提高,拆迁案件迅速成为法院行政审判庭的重头工作,几乎占到全部案件的99%。然而目前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大量实际中存在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与救济途径,由拆迁安置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尖锐。行政庭既要保证案件质量,高效率的完成强制拆迁任务;又要为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服务,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显然是困难重重。经过认真调研后他全面了解了目前的拆迁情况,意识到情况的严峻性后,他及时调整思路,重新认识非诉拆迁执行与一般执行类案件的不同。必须以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为中心,结合行政机关申请案件事项办理相关案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协调作用,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维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手抓充分保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树立人民法院公平、正义形象。
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中,他坚持将思想认识贯彻到实际行动上。通过主持办案,他看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与市场房屋价格因为拆迁时段的变化而严重脱节,导致被拆迁居民在拆迁后不仅不能改善住房条件,反而出现购房困难、居住条件明显下降的现状后,多次采取口头及书面汇报的形式向上级组织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陈述利害,最终得到组织的重视,适时调整策略,进一步推进了拆迁工作;看到政府出台的廉租房及经济租赁房政策操作上存在一定漏洞,不能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他及时书写材料反映给有关部门,得到市委领导的重视,特别派遣相关人员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及时调整政策,使真正的困难户从中得到实惠;看到目前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在现实中存在的局限性,结合目前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理论,遵照天津高院提出的“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理念,将民事调解经验大量运用于行政审判实践中,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减少了诉累,化解了社会矛盾。如我院2006年受理的某拆迁片21户居民联合诉讼的拆迁案件。 21名原告都是我市某科研院所的高级知识分子,对拆迁安置的不满主要是房屋装修的补偿问题。原告提出房屋经过高档装修,一般花费都在6万元左右,有的将近10万元,装修时间不超过三年,而补偿数额大大低于原告等人在评估机构作的评估数额。经审查发现,该拆迁片运行正是新旧规章颁布交替之时,按照拆迁批准时限的规定对装修问题仅象征性补偿,如考虑已实施的新规章规定则应分户视情况补偿。因此若教条的遵从政策规定,势必会违背法律意图,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反之若单纯迎合原告请求,则容易影响政策的稳定性,引发该拆迁片内部的不平衡,影响稳定大局。他决定针对特殊情况调整工作方式,以协调为突破口。在案件审理的间歇,他主动与拆迁人(开发商)联系,告知他们这一事件处理不好所面临的后果,晓以利害、力陈得失,最终使拆迁人答应突破政策拿出相应的款额适当补偿被拆迁人的装修损失。在拆迁人初步妥协之后,他逐一作原告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亲自讲解法律,告知其目前面临的处境,经反复论证得失, 21名原告全部接受协调方案,自愿撤回起诉,避免了当事人连环诉讼,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拆迁执行案件不等同于其它类型的执行案件,它在保证执行的基础上又要求执行的时效。从全局的高度来看,拆迁的时效越短,区域内获取的效益就越高;反之,拆迁时效变长,资金流动减慢,土地利用率降低,成本相应增加,开发成果所创造的利益也就相应减少,还可能由此引发新的矛盾,阻碍经济建设,影响社会稳定。站在这样高度,面对每年近2000余件的拆迁案件,他一方面加强协调,促使90%的拆迁居民都能够与拆迁人就安置问题达成协议,剩余10%左右的拆迁居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强制措施。
在庭务会上他多次强调:“强制执行不是目的,只是不得已的手段,即便如此,这也是人民内部矛盾,也应给被执行人提供一切便于生活的条件。无论何时何地,群众的要求我们要时刻铭记。”他们将被执行人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确实存在家庭困难,对拆迁安置不满,消极对待拆迁执行的;这种居民或家中有老、弱、病、残等弱势人员,或房屋被拆迁直接影响生存需要(如经营用房)。对这类被强迁户,他们要求在强制执行前至少四次协调谈话,切实了解被拆迁户的实际需求和家庭现状,提供最少三处适合其生活的安置或周转房屋供其选择,即使在实际强迁之时,也提供人性化服务,由拆迁人出资提供搬迁工具及救护车辆,安排专门人员随时听取被执行人的要求,在合理且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给予解决。今年在强制执行中华楼一居民时,其岳父、母正到家中作客,看到偌大的执行队伍,老太太因紧张出现心脏房颤及血压升高症状,他果断决定暂时中断强制执行,马上呼叫120急救车到现场将老两口送入附近医院,指派专门人员进行看护,在处理好这一系列工作后他们才重新启动强制程序。由于他们人性化的工作方式和态度,该户在被强制拆迁后仍明确向法院表示了自己的谢意。南头窑一户被执行人,夫妻均是聋哑人,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他们特聘请了聋哑学校的翻译老师协助工作,一方面向被执行人宣传拆迁政策,提高其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主动联络拆迁人,建议其尽量考虑被执行人的困难情况,在法律与政策范围内解决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劝导工作,被执行人终于同意配合搬迁。在搬迁到达安置房屋时,看到房屋内灰尘较多,他不顾身体的劳顿,亲自拿起笤帚给被执行人打扫房间。夫妻俩看到从潮湿阴暗、不足12平米的平房搬进了宽敞明亮的楼房,激动得拉住他的手,连挑大拇指,用哑语表示着感激。
还有一类被执行人则属于以拆迁为借口,采取极端手段干扰拆迁、以此威胁政府、对抗法律的极少数分子。对这类人,他也从不退缩、勇于向前。在关上拆迁片,他们强制执行张××房屋拆迁时,张××表面协助法院搬迁,配合收拾物品,却突然发难,利用房屋空间狭小的优势,将事先隐藏在床铺下的煤气罐截门拧开,瞬间屋内煤气弥漫,张××则手持打火机作势点火,威胁执行人员退出执行现场,严重干扰执行。形势严峻,在场的所有人员都摒住了呼吸。在这危急时刻,他迅速判断:张××的行为目的只是为了多得拆迁款,是为钱而来,并非亡命之徒,现在就与他谈钱款的问题会转移他的注意力,避免发生恶性事故。想到这儿他缓步走出人群,一边劝服张××不要激动,一边逐渐靠近房门,提出由他单独进屋与张××协商拆迁款项的增加。由于在执行前他曾多次就张××安置问题进行协调,张××同意了让他一人进入现场。这时现场还并未排除安全隐患,煤气浓度还很大,同志们都劝他别进去,有的年轻同志提出代替他去。他说:“我岁数大,经过的事多,能掌握分寸,你们放心吧。”进入现场后,他先与张××谈一些家常事,平稳他的情绪,再逐渐转入正题,让他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但在安置问题上又给他留有余地和希望。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艰苦谈判,最终张××放弃了极端思想,主动交出打火机,接受了处罚。
几年来,在唐瑶同志的正确带领下,在全庭同志的共同努力下,行政审判庭自2003年至2007年连续五年被评为天津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2004年荣立集体三等功,2007年荣立集体三等功。行政审判庭党支部2004年被红桥区委评为“标准化党支部”,2005年、2006年、2007年被评为“红桥区先进党支部”。
奥斯特洛夫斯基曾说过:“一个人的生命应当是这样度过的:当他回首往事的时候,他不会因为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会因为碌碌无为而羞耻;……他能够说:我的整个生命和全部精力,都已献给世界上最壮丽的事业……”,这也是他的人生座右铭。行政庭工作任重道远,靠的不是一时的热情,短暂的突击,需要持之以恒,要始终保持充沛和旺盛的生命活力。他表示会更加努力工作,让人生无悔,为党旗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