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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购买公产房后大肆拆改:改烟道、开地槽、厕所移位……不仅影响了居民正常使用,还导致房屋出现安全隐患。该房经营者为此将该市民告上法庭,由于其属新购房屋,承租人尚未正式变更,原承租人也一并被诉。日前,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市民按鉴定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对拆改部位进行恢复,并赔偿原告899元。
市民唐某在河西区承租了一套两居室房屋。据某房地产公司诉称,这套房屋是由其公司经营管理的。去年7月11日,唐某与市民胡某到其公司签订房屋使用权的置换协议,将该房置换给胡某。按照公司规定,房屋使用权的置换需要挂牌公示7个工作日,期满无人摘牌视为买卖双方协议生效。谁知,在此期间,唐某私自将房门钥匙交于胡某,胡某随即开始大面积拆改,将该房居室、厨房、厕所内的烟道进行拆改;方厅至阳面居室的C5下坎墙拆除;地面沿预制板横截面方向开了地槽,将地面后浇层全部切断;厕所、壁橱拆改移位等。房地产公司得知此事后,立即向胡某送达整改通知书。后因胡某未达到整改要求,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将房屋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并由唐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被告胡某辩称,他对烟道进行拆改前已经楼内全体业主同意,并且已对拆改部位进行了修复。被告唐某则提出,其并不知道胡某对房屋进行了拆改,此案与其没有关系。
案件审理中,依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对诉争房进行安全性、使用性鉴定,结论为“该住宅单元烟道及墙体的拆改已影响结构安全及居民的正常使用。虽经业主修复,但新砌的120厚墙体未与原建筑砌体构件有效拉接形成整体,因此不能满足结构安全的要求。后浇层内剔设管槽已影响结构安全,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和封户。”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上述鉴定报告可以证实胡某对诉争房烟道和墙体的拆改已影响结构安全及居民正常使用。胡某应按鉴定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对拆改部位进行恢复。由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说,《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承租人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被告胡某在诉争房承租人尚未变更的情况下取得了诉争房钥匙,后未经产权人同意,擅自对诉争房进行拆改,原告有权要求其将拆改的诉争房恢复原状。被告唐某在未变更承租人的情况下将诉争房钥匙交给胡某,做法有不妥之处。但唐某在诉争房拆改过程中并未实施或参与拆改工作,故唐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