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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对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资产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其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包括国家作为起诉主体问题、民事法官的有限审查范围问题、举证方面的问题、诉讼成本问题、财产判决的执行问题和财产保全措施问题。
第三部分提出若干具体的对策和建议。为了充分和有效地运用民事诉讼追回措施,正确和及时地分析和处理在国外提起民事诉讼可能遇到或面临的各种问题,研究报告提出七大对策以及建议,供国内各主管机关参考。
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资产问题研究报告从一定程度上为解决我国涉外追赃民事诉讼机制不完备的问题指出了一条可行之路。将非法转移到境外的犯罪所得或赃款赃物通过没收等国际合作程序返还给被害人或被害国,是国际法公认的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有关司法协助条约和国际公约规定,不论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被引渡或遣返,或者即使已被引渡或遣返回国,只要请求国能够证实该境外资产或资金不属于被遣返或引渡人员合法所有,系犯罪所得或赃款赃物,都可以通过独立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回或返还,而不需要依附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遣返。该报告有效地利用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追赃机制,为我国开展国际合作进行境外追赃找到了一条新路。
记者:许国俊、许超凡此番在美国被起诉,并由美国司法机关定罪,这是否也是两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一个有效途径?在最近正在起草的“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中,我们注意到其中有一条规定是:“可依据条约及互惠原则,根据外国请求将在外国受到起诉且无法引渡的罪犯交给外国提起诉讼,并规定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那么,司法部在未来面对此类案件时,将如何解决与我国现行刑事司法管辖制度相冲突的问题?
郭建安:这是在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事法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请求国政府在利用一切手段达到实现其管辖权的目的,被请求国亦是如此,跨国犯罪分子也在想尽一切办法,进行“择地行诉”。通过加强相关国家的引渡合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自我管辖权。当因为某种原因,使我方无法行使管辖权时,通过让渡管辖权给被请求国,进而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和其他国际合作,支持被请求国依据本国法和我们提供的证据,在本国对逃犯定罪判刑,也不失为一种有效打击跨国犯罪的思路。它的好处是极大地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增进了同被请求国的司法合作。总之,不能因为管辖权冲突、固有刑事政策、理念和国际执法合作不顺畅,使跨国犯罪失于打击、使犯罪资产疏于追缴、使受害人苦于正义得不到伸张、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并安心享用犯罪资产。
记者:最后,让我们再次回到案件本身,请您点评一下“开平案”对于中外司法合作的意义和带给未来的启示。
郭建安:本案是一起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多、犯罪手段复杂、追逃难度高、涉及多个法域的跨国金融犯罪大案,是我国政府与美国、加拿大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执法机关跨国、跨法域执法合作最成功的案例之一。
它开创了若干个第一:是中国依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向美国提出的第一件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第一次向外方提供了长达15万页的证据材料;第一次在中外之间通过远程视频技术向外国法庭做视像听证;第一次同意并安排在押的服刑人员作为污点证人通过视频向外国法庭作证;第一次从美方返还高达355万美元的巨额犯罪资产。
总之,中方通过此案合作,积累了丰富而重要的国际合作实践经验,维护了中国银行的利益,惩治了许超凡集团的跨国犯罪,追回了大量犯罪资产,彰显了我国政府主动适用国际条约,与相关国家通力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包括腐败犯罪)的决心、信心和能力。
记者:能否请您为我们重新梳理一下“开平案”的主要脉络,到目前为止,它大致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郭建安:好的。进展到目前为止,整个案子大致可以归纳为8个阶段。
1发案出逃。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的联行资金系统升级,发现广东开平约有485万美元的窟窿,遂报案。警方随后发现,三主犯携家小出逃。
2中方向美方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查找逃犯下落,扣押犯罪资金,派员赴美调查取证。
3主犯被捕。余振东、许国俊和许超凡先后于2002年12月、2003年9月和10月落网。
4美方向中方提出请求,希望派员来华取证,请求中方提供证据、协助组织视像听证、协助组织美方遴选证人赴美出庭作证。7年来,美国先后向中方提出6次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5余振东回国。余振东在美签署认罪求情书,自愿回国受审,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6美方起诉其他嫌犯。2006年1月,美国司法部通过其官方网站正式宣布,向5名被告提起检控。
7正式开庭。2008月10月6日,经过7年准备,美国诉许超凡等人案在拉斯维加斯美国联邦法庭正式开庭。
8定罪裁决。经过3个月的法庭审理,控辩双方展示证据、提供证人当庭作证、法庭辩论,8月29日,大陪审团作出4名被告有罪判决。具体量刑判决预计11月24日作出。
“‘二许’已经过了试用‘追诉引渡’制度的时机,而美国司法部对‘二许’适用辩诉交易的可能性也将很小”
记者:那么,在此案中通过双方协作而取得的成效主要有哪些呢?
郭建安:通过中美协作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追逃,在中美双方共同努力下,历时两年,三主犯和其妻子在美落网;二是追赃,在《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框架下,追回被余振东转往美国的355万美元;三是追诉,在中方大力协助下,通过提供证据材料、安排来华取证、协助组织视像听证、协助组织出庭作证等内容的跨国合作,成功协助美方检控5名被告。
记者:众所周知,由于中美两国迄今尚未签署双边引渡协议,所以该案中的引渡问题始终是外界关注的一个焦点。请您谈谈,在对待这个问题上,目前中方持何种态度?
郭建安:在对待引渡“二许”的问题上中方的立场是,任何逃亡国外的犯罪分子,都休想将任何国家作为自己逃避惩罚和藏匿犯罪资产的避难港。中国政府将依据国际法、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坚定不移地同世界各国政府进行领域广泛和内容众多的国际司法合作,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并返回被转移的犯罪资产。
记者:在此前的2004年4月,经过中美双方司法部门的交涉,作为该案中主犯之一的余振东已经被成功移交给了中国司法部门。那么,当初余振东的“遣返”先例是否可能再次实现?另外,此次“二许”虽然被定罪,但具体的量刑还要等到两个多月之后。此前有分析认为,“二许”可能会因为美国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辩诉交易”,而被处以较轻的刑罚。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能否预测一下本案在美国的最终判决结果?这个结果是否可能会影响到二人将来的引渡问题?
郭建安:首先,余振东自愿回国受审,是在他发案或立案之初,侦查机关和检控机关对全案并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下,他表示认罪并承诺无条件配合美国和中国政府调查此案,才得以被适用美国的认罪求情程序规定而获得宽大处理。但这只是个案。
由于目前中美之间尚未签订引渡条约,而美国又是以双边条约作为引渡法律基础的国家。这里需要指出的一个法律问题是,追诉引渡都是针对未决犯,在起诉和定罪判刑之后就不存在引渡问题。因此,“二许”已经过了适用该制度的时机,而美国司法部对“二许”适用辩诉交易的可能性也将很小。
记者:那么,在两国双方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追究外逃贪官刑事责任还有哪些具体的途径呢?
郭建安:主要有四种途径。第一种是引渡。当中外双方有双边引渡条约或者有共同适用双方的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时,或者双方虽无条约但是愿在互惠基础上开展个案合作,通过引渡,将外逃犯罪分子引渡回国受审,根据国内刑事法律和国内外搜集的证据材料对其开展侦查、公诉、审判,进行刑事处罚。
二是遣返。犯罪分子很多都是通过偷渡、欺骗、伪造证件等非法手段逃至国外,中方可根据有关法律请求当事国将犯罪分子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受审。
三是当中外之间无法开展引渡合作时,可利用被请求国的相关法律(比如美国的认罪请求安排),实现外逃人员回国受审,以达到追诉刑事责任的目的。但这种方式要经过与对方的艰苦谈判,且必须信守所承诺的条件。
第四种是追诉。当以上三种方法无效时,可考虑通过配合、协助被请求国对我外逃人员依照被请求国法律、在被请求国境内立案、刑事调查和刑事检控,促其在被请求国被定罪审判,以达到惩罚目的。
记者:本案中,除余振东及“二许”外,尚有其他一些涉案人员,请问对于这些人,两国司法部是否也商讨过具体的处理意见或意向?
郭建安:本案共涉及人员达到200多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00多人。在这些人当中,外逃犯共有7人,分别是余振东夫妇、许国俊夫妇、许超凡夫妇及邝华甫(许超凡的妻兄,仍在逃)。其中余振东已于2004年4月被遣返回国受审。2008年8月29日,美国联邦法院作出对“二许”夫妇四名被告的有罪判决。而余振东妻子余旭辉也同美国政府签订了认罪求情书,她必须信守所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