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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耍中起纷争山西一男子致人重伤检察院“不予起诉”是适用法律有误还是“人性化办案”新思路观点有所不同。
新闻快读
一起重伤害案,检察机关却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近日发生在山西省阳泉市的这一案件,在当地乃至司法界,都引起了强烈反响。
重伤害案到底该如何定罪?重伤害案能否不予起诉?检察院的办案思路是否需要重新审视?许多人都在问着同样的问题。检察官答疑,如此办案符合法律精神;而外界的一些观点认为,这体现了检察机关“人性化办案”的思路。
“鉴于张某最终原谅了胡某,并出面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因此,本院决定对胡某不予起诉。”听到检察官宣读的这一决定,胡某百感交集。
胡某是一起重伤害案的被告人,他怎么也想不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他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开创了中国的一项第一。
“一般来说,重伤害案几乎没有不起诉的,起码据我所知没有,此案可以算得上全国首例。”9月24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启对记者说。
不予起诉决定一经公布,便引起了当地乃至司法界不小的震动。有人说,检察机关错误地适用了法律;也有人说,这是检察机关“人性化办案”新思路的很好体现。
案件回放
玩牌起争执重伤同事潜逃九年后主动赔钱时间拉回到1999年6月30日。
那天,山西阳泉建筑二公司的胡某到本单位集体宿舍与同事张某玩扑克牌。谁知,玩牌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胡某顺手拿起屋里的一张凳子朝张某扔去,将张某头部打伤,经鉴定为重伤。
事发后,胡某积极救治张某,光医药费就花了一万元。张某出院后,胡某又将张某接到自己家中,照顾了好几个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胡某手头不宽余了,一时无法与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张某一气之下,于同年11月24日报了案。胡某得知后惊慌外逃。
2008年3月,潜逃在外9年的胡某回到家中,将在外打工攒下的7万元钱全部赔给了张某。4月1日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终张某原谅了胡某,并出面请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法律界人士说,从具体法条来看,重伤害的定罪量刑最重是死刑,最轻也要3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