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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将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本市出台的首部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政府规章。《规定》的施行,将有效地保护耕地资源,为市民创造更好的居住条件。
据了解,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从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规定》对五方面内容做了重点规定。包括: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分别负责各级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时,要严格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开发整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达到60%,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达到3%的方可立项;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拨付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多少、垦多少,占用单位必须开垦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