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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相邻楼宇的住户私封露台挡了自家阳光,一业主一气之下诉至公堂,要求对方恢复原状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违章建筑致使原告住宅日照标准降低,遂判决被告拆除露台上的建筑物,恢复原状;同时驳回了原告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诉求。
市民吕某与顾某均是河西区某小区的业主,二人所居住的楼宇相邻。2005年8月,顾某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在其所居住的房屋屋顶露台搭建违章建筑。在搭建过程中,吕某多次找物业公司解决,物业公司也多次要求顾某自行拆除,均未果。露台封闭后,导致吕某家的房屋采光受到影响。吕某认为,顾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规和业主公约,而且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将顾某及物业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拆除上述建筑物、恢复原状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顾某对此辩称,他购买该套房屋后,出于安全的需要封闭了露台,并不影响吕某家的正常生活和采光。并且,即使自己搭建违章建筑有误,亦应由城管部门解决,吕某无权起诉要求拆除,故不同意吕某诉求。被告物业公司则称,顾某封露台时,其公司曾多次制止,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所以不同意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经吕某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顾某在其屋顶露台搭建的违章建筑物使吕某所居住的房屋4个窗户日照时数降低。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被告顾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要求顾某拆除其房屋屋顶露台所搭违章建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顾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一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