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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今年61岁了,患有慢性肾病,不知道这样的情况能不能申请家庭病床呢?”市民陈先生咨询的这个问题恐怕是很多有患病老人的家庭都想了解的问题。昨天,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本市已将设立家庭病床的年龄条件由原70岁调整为60岁。设立家庭病床的病种范围由原4种增加到6种,增加的病种为:恶性肿瘤晚期伴其他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导致偏瘫。
办理家庭病床应
同时具备三大条件
1.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行动不便的;2.患以下疾病,并且病情稳定,但需继续治疗的:(1)糖尿病伴有冠心病等严重合并症;(2)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慢性肾病;(3)肝硬化伴腹水或有其他严重合并症;(4)恶性肿瘤晚期伴其他系统疾病;(5)脑血管病导致偏瘫。3.其它特殊情况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必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社区家庭病床转住院的参保人员的登记手续同普通住院的转院手续。参保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证》、《转院审批表》、转入医院《住院证》到分中心办理审批登记。社保分中心审核同意后,在《转院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开具《住院资格确认书》。家庭病床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连续计算,即家庭病床费用结算后再住院的,执行第一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