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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制订颁布了《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本市出台的首部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政府规章。该《规定》的出台,对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用地结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从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规定》共二十六条,按照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思路,对本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重点规范了五方面内容。分别是明确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职责;强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加强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了耕地开垦委托方式。
此外,《规定》在规范土地整理工作的同时,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激励机制。这对于提高社会各界耕地开垦和保护的意识,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公司、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