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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到KTV消费娱乐时,所坐的吧凳突然折断致其摔倒受伤。因娱乐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双方成讼。两审之后,法院认为被告娱乐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令其赔偿受伤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共计2300余元。
今年1月中旬某日晚,市民董某到河东区一家娱乐公司处消费娱乐,其间,坐在KTV单间内的吧凳上玩扑克。21时许,董某摔倒受伤,致腰部、左髋部、颈部疼痛。董某主张,他摔伤是由于吧凳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吧凳折断造成的,因此娱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娱乐公司却对此否认,其认为,从已知情况看,不能确定是由于吧凳折断导致董某摔倒,还是因董某先摔倒造成吧凳损坏,所以不同意赔偿。董某由此将娱乐公司告上法庭。
经两审审理,市二中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因吧凳折断导致摔倒,被告虽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故对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予以确认。被告作为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当对服务设施予以日常的维护,由于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原告现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