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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实施的新《机动车登记规定》方便了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务手续,本报现就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等流程做一介绍。
注册登记
1.提供证件:机动车所有人应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经海关进口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到“机动车查验”标识处办理查验手续。
3.车主到车管所大厅“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登记审核手续。
变更登记
1.提供证件:机动车所有人应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除外。
2.机动车所有人应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到“机动车查验”标识处办理查验手续;
车主到车管所大厅“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变更审核手续。
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将涉及该车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1.提供证件: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属海关监管机动车还应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属超过检验有效期机动车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管所辖区,到“机动车查验”标识处办理查验手续;
车主到车管所大厅“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办理转移审核手续。
3.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管所辖区,按变更登记有关手续办理。
抵押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应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申请抵押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1.车主到车管所大厅“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抵押审核手续,交警审查符合规定后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2.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流程和事项为:
车主到车管所大厅“业务受理”窗口办理解除抵押审核手续,交警审查《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属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交警审查《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规定录入登记信息,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注销登记
提供证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属机动车灭失的,还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属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海关监管机动车还应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属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