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反方
陈永刚 现任黑龙江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
陈永刚:提高刑期不是治本之道
由于本罪区别于刑法的其他罪名,其举证责任倒置于行为人,所以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法定刑设置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贿赂罪的刑罚进行比较,提高后的最高刑期仍然无法实现与贪污、贿赂罪之间的均衡,目前备受质疑的问题仍然存在。提高最高刑只具有加大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惩罚力度的意义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其与贪污、贿赂罪处罚之间的平衡,但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处罚严重失衡问题。
同样是得了一笔巨额财产,老实交代了就是“受贿”,这个罪名的最高刑罚是掉脑袋。若装糊涂一口咬定“实在想不起来了”就是“来源不明”,最高刑罚则是吃上5年牢饭。孰轻孰重,还用细说吗?
修订刑法,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是加大了反腐的力度,但即便是加重之后最高刑期也就是10年。揣着明白装糊涂的巨蠹们东窗事发时,不还是照样会“想不起来”吗?
我认为,提高法定最高刑无益于更加有力地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根本的解决之道,是要依靠侦查机关更加缜密的侦查活动,查明巨额财产的来源,确定是贪污而来,还是受贿而来,这样才可以加大打击力度。
至于讨论时,立法机关一些成员主张在10年刑期的基础上再提高刑罚,这显然是在仍然缺乏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前提下的一个权宜之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命运,最终要走上“以贪污论”的消亡之路,当然还需要更加健全完善的反腐防腐制度体系作为基础。
编后语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首先应当是严格吏治的社会,没有严格的吏治就无所谓法治。只有公权力行使者得到有效的规范和治理,公权力享有者和行使者的滥权行为得到有效控制,保证公职的纯洁性,才有可能使整个社会走上法治的轨道。
从这一角度来看,修订刑法在提高法定刑的同时,我们还得加紧出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和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刑的数额等配套措施,才能真正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贪官的梦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