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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晚,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刘建超举行中外记者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做出说明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外交部网站刊出的记者会答问内容。
刘建超:大家晚上好!10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37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新条例于10月17日起施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第47号国务院令,以下称原条例)和《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第477号国务院令,以下称奥运《规定》)同时废止。
新条例是本着改革、开放、进步的精神制定的。新条例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的主要原则和精神以长效法规固定下来,为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提供便利。新条例同1990年公布的条例相比有了重大变化。比如,外国记者来华采访不再必须由中国国内单位接待并陪同,外国记者赴开放地区采访,无需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等。
外交部继续主管外国记者事务,地方政府外事部门受外交部委托办理外国记者事务,外交部和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愿继续同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开展建设性合作。中国政府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也将为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提供帮助和服务。
我愿在此重申,中国政府欢迎外国记者来中国采访报道,将继续努力为大家在华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与服务。我们也希望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期间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客观、公正地报道中国,为增进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相互了解作出积极努力。
为帮助大家了解新条例,我们将于近期在外交部外国记者中心(IPC)网站上公布更新后的《外国记者在华指南》。
大家如有问题,我愿意回答。
问:关于外国记者赴西藏采访的规定是否发生了变化?第二个问题,外交部为何选择于今天晚上11时45分公布新条例?这一决定是由谁在何时作出的?
答: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根据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外国记者赴西藏采访应当向西藏自治区外办申请办理“进藏批准函”,希望大家继续遵守这一规定。
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于10月17日24时废止,也就是说,新条例在今晚24时颁布都不算晚。
问:你刚才表示,根据新条例的原则,外国记者赴开放地区采访无需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我刚才粗略阅读了新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但对于你说的这一点并没有明确规定。你能否就此作出澄清?
答:正如大家所知,在制定法律时,会在法律中明确你需要做什么。法律没有明确你需要做的,你可以不做。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我们没必要把不需要做的事情都写入法律。正如我刚才所讲,外国记者在华采访需要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问:根据新条例规定,外国记者聘用中国公民只能从事辅助工作。那么外国新闻机构是否可以雇用中国公民担任记者?还是说他们仍只能担任助手?
答:我们就这一问题做了非常认真和深入的研究。我们理解各新闻机构和记者希望能让中国公民承担更多工作包括担任记者的愿望,但由于受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例如国内法律对记者资质等问题尚无界定,目前我们还不具备让中国公民担任外国新闻媒体记者的条件。外国新闻机构需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做出相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