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法院认定
扰乱社会治安罪不成立
法院认为,经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成立,予以确认,但《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本案而言,五被告的犯罪事实并无上述行为的存在。相反,被告人等及其所组织的“移民”参考、替考学生,均积极追求的是在天水高考秩序的正常进行下通过隐秘的参考、替考,取得较好的成绩,以达到考取大学入学资格的预期结果。同时2008年天水高考中,将“移民”参考、替考学生清理出场后,高考正常顺利进行,并未发生任何考场秩序被扰乱甚而“无法进行”的情况,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不成立。
法院宣判
5被告各领其刑
10月30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鑫与霍继刚、王梦义、赵晓峰分别共谋或接受委托后经其办理虚假的户籍手续或使用他人提供的伪造户籍资料,为28名山东籍考生和2名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天水籍考生办理了高考报名手续,从而使该部分考生非法取得考试资格,参加了高考。审理后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成立,应予确认。据此,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高考制度及考生高考权利不被侵害,对被告人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多少,作用大小,法院公开审理后于10月30日对本案涉案人员以徇私舞弊罪作出一审判决。
五被告简介被告蒋鑫,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天水市第六中学教师,无前科。2008年6月18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被告霍继刚,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山东省阳谷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山东省阳谷县农业局副局长,无前科。2008年7月2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
被告赵晓峰,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前科。2008年6月29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拘,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被告魏成甲,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山东省阳谷县人,汉族,拘留前系山东省阳谷县第一中学教师,无前科。2008年6月8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麦积公安分局刑拘,同月30日被逮捕。
被告张玉茹,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山东省阳谷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拘留前系阳谷县某厂下岗工人,系被告霍继刚之妻,无前科。2008年6月8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麦积区公安分局刑拘,同月30日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