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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吴宏 通讯员冯兆君):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下发了《关于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中央驻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津劳社办发[2008]198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中央驻津企业,在行政许可期限内,可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中央驻津企业在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备案时,应持有《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备案书》、《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备案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准予其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批复、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其中,《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备案表》可在天津劳动保障网进行下载或到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备案书》应重点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通过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强对企业工时制度的管理,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撤销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