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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翁镶牙后自感外观不雅且时常酸痛,经向有关部门投诉,才知为其镶牙的大夫是没有资格证书的冒牌医生。气愤之下,老翁将这名大夫及诊所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其医疗费并给付后续治疗费。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行医属行政部门处罚之列,且原告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故双倍赔偿医疗费诉求难以支持,至于后续治疗费,可待发生后另行主张。由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老翁诉求。
今年5月8日,退休干部秦某到河西区一家口腔诊所就诊。据秦某称,接诊大夫刘某检查后,向其推荐镶金钯烤瓷牙,并介绍这种烤瓷牙外观好、不伤害正常组织。随后,秦某同意由刘某为其镶嵌该种义牙,双方同时约定6颗义牙价格为8800元。当月20日,秦某如数交纳了这笔费用,刘某将义牙为秦某制作并镶嵌完毕后,秦某感觉口中有异物感,且时感酸痛,并自认为外观形态不雅、齿尖平坦、无切割功能、伤及牙根。7月14日,秦某去口腔医院检查,后去投诉,河西卫生局机构卫生监督所出证:“刘某无医师资格证书、无执业医师证书、无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证”,为非法行医。得知刘某是冒牌医生后,秦某大呼上当,认为刘某及其所在诊所的经营者罗某非法行医并使用伪金钯烤瓷牙,造成服务欺骗,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双倍赔偿其医疗费用计1.76万元,后续治疗费由法院裁决。
法庭上,被告刘某辩称,其为原告提供了符合医疗技术规范的医疗服务。原告称刘某对其造成伤害,属于主观臆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损害结果。此外,原告接受医疗服务合格与否,与被告是否具有医疗资质无必然联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就诊于上述口腔诊所,二者形成了医患关系。虽被告刘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属于非法行医,但该行为应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原告依此要求二被告双倍赔偿医疗费的意见,难以支持。关于原告所提被告使用伪金钯烤瓷牙,不符合医疗器械要求,属于服务欺骗一节,因原告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且不要求对被告使用的义牙材质进行鉴定,故对此主张也难以支持。关于原告所提口中有异物感、无切割功能、有碍健康等意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且不要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亦难以支持。至于后续治疗费,原告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