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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就房屋首付款交付方式买卖双方起了分歧,卖主随后把房转卖他人。买主日前诉至法院,要卖主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银行利息损失,法院认为,合同中首付款交付方式约定不明,卖主并不违约,判其向买方如数返还定金。
2007年9月,家住河东区的王女士通过本市某不动产经纪公司与市民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李女士坐落于本市河东区万春花园的一套单元房。双方约定,房屋价格75.5万元,9月14日前王女士交付2万元定金和28万元首付款。关于首付款的交付方式,协议中未有注明。
9月上旬,王女士把2万元定金交到李女士手中,之后又去银行把自己存款中的28万元由定期转为活期,并带着存折于14日和李女士一同来到不动产经纪公司,办理首付款交付及房屋贷款手续。办手续时,买卖双方因首付款交付方式问题发生分歧,李女士拒办手续,后把房子转卖他人。
日前,王女士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诉求李女士双倍返还买房定金4万元,并赔偿自己28万元存款由定期转为活期的利息损失2万元。河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某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庭上,王女士称,9月14日没办成手续的原因是李女士提出直接将首付款交给她,而不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纳入房管部门的交易资金监管,她没同意,李便拒办手续。王女士称,她事后曾多次联系李女士,要求其配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李没有理睬。
李女士当庭辩称,9月14日那天,是王女士先提出要推迟交首付款的时间,自己没有同意,一直等到9月15日仍没收到钱,这才把房卖给他人。李女士认为,王女士违约在先,自己也因此遭受损失,所以定金不应返还。
第三人某不动产经纪公司表示,就双方返还定金一事进行过调解,但未能成功。
法院查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自2007年1月29日起,全市实行私产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若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自行交割,即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则须双方签字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合同中买、卖双方就首付款交付方式约定不明,故李女士要求王女士直接将首付款交给自己的要求不能认定为违约,因此,王女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李女士将房屋卖给他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公平原则,理应如数返还定金。法院据此一审判决,被告李女士返还原告王女士定金2万元。关于王女士要求利息损失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