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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通讯员崔宪伟):近日,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本市下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文件),就养老保险的“前补后延”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政策一经公布,引起市民普遍关注。结合咨询热点,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热线给予以下3方面提示:
何谓“前补后延”
依据85号文件精神,“前补”是指1992年12月31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因本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人员,可自1998年1月1日起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谓“后延”是指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如何办理“前补后延”
根据劳动者的身份不同,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前补后延”的缴费手续;继续与用人单位履行或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相应的缴费手续。
“补缴额”是什么意思
根据政策规定,在2008年补缴养老保险的人员,将补缴间断欠费的本金和利息;而2009年以后补缴的,应按照过渡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缴纳补缴额。因此,12333热线的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存在间断缴费的市民,应尽快到相应部门办理补缴手续。
为了让市民和用人单位更加及时、准确地了解有关规定和内容,该中心将于11月18日(星期二)上午8:30分至11:30分,开通养老保险专家热线,邀请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的有关负责同志现场进行电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