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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琐事,杨小姐的爷爷与她父亲产生矛盾,爷爷将父亲棒杀后自己也意外损伤死亡。杨小姐遂将自己的叔叔和两位姑姑同时告上法庭,以三被告继承爷爷名下一套房产为由,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0万元。经两审,本市二中院判决支持了杨小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杨娟,与被告杨洲军、杨颂婷、杨颂英为叔侄女、姑侄女关系。杨娟的父亲杨洲文于2005年开始和杨娟的爷爷杨寿山共同居住,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在此期间,二人经常发生矛盾。去年7月,邻居及居委会工作人员发现杨寿山和杨洲文在家中死亡,遂报警。
后由公安局现场勘察并经尸检后,得出结论:杨洲文是被钝器(棍棒类)打击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杨寿山是意外坠落造成颈椎错位致颈髓损伤死亡。
案件审理中,公安机关又出具了《破案报告书》确认:杨寿山用木棒砍杨洲文头部,致其死亡,杨寿山为意外损伤死亡。另查,杨寿山留有本市河东区房产一套,被告三人均表示继承该房产。据此,杨娟认为爷爷在家中棒杀父亲,三被告为杨寿山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承担清偿债务义务,并以此为由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3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杨寿山对于杨洲文的死亡负有责任,杨娟作为杨洲文的继承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现杨寿山也已经死亡,其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娟的主张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且在合理范围内,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在继承杨寿山遗产范围内,共同给付原告杨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共同负担。
不服一审判决,三被告上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审理认为,公安部门已确认杨寿山实施致害行为造成杨洲文死亡。此外,三被告为杨寿山的法定继承人,对其享有的继承权利均未放弃,且杨寿山的主要遗产房屋在三被告的管理使用之下,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
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