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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方便群众进一步了解新的管理制度,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昨日针对近期市民咨询较多的物业收费问题进行了解答。
针对市民咨询较多的“物业服务费由谁确定”的问题,本市市国土房管局人士提示人们: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如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据介绍,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此外,管理部门人士强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物业合同应不低于两年
业主和物业双方都要重视合同的签署
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管理部门人士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这意味着业主不能动辄随便炒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不能随意退出小区,双方都要重视物业合同的签署。
管理部门人士强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于双方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业主委员会移交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